一、留守儿童监护人的主要责任都有哪些
1、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有:
(1)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人能分为哪几类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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