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无效的婚姻
1、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的时候不适用调解,并且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做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是可以男女双方协商调解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
(2)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1)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1)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2)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3)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虽然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辰美法律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