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否允许和精神病离婚
1、法律是允许和精神病离婚的。
2、婚后当事人发现自己的配偶患有精神病,且病情较严重,经过长期治疗后仍不能治愈的,那么可以因配偶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其精神病病情轻微,可以用治疗的方法进行控制,且夫妻双方感情比较好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维持婚姻现状。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1、严重遗传性疾病。
(1)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准许结婚。因此,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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