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周女士与李先生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64平方米。2013年7月,双方都想将6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但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64平方米的房屋归周女士所有,由其负责出售,12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李先生与田女士同居生活,准备结婚。周女士强烈要求与李先生复婚,但遭到拒绝。为了阻止李先生,周女士以假离婚为由提起了诉讼。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事件中,周女士与李先生是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是当事人签字订立。但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