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需明确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离婚的时候,也必须要把财产一并分割清楚,可以只离婚,不分财产。但婚姻是情感和财产的结合体,如果感情不在了,那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也应当一并处理清楚,避免离婚以后还要引发不必要的财产争议,再次伤害一次情感,甚至是影响各自新的家庭生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建议把所有财产都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列出来,在双方都清楚无误的知道真实财产总额的情况下,再约定具体的分割方案,这时候再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有争议。
如果没有列明全部财产,只是笼统地说“双方财产已经分割清楚”,或者简单的说:”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旦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前还有自己不知道的大额财产,那再想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因为有这样兜底条款的存在,维权就变更非常困难了。
二、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时,首先可以协商财产如何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以下原则性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
第一、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时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个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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