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安调查取证什么意思的内容如下:
一、何为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获取可以证明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取证包括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 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 为处罚的根据。,’
二、相关资料
依法取证包括4层意思:
(1)案件调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 治安案件查处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调查的程序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如传唤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传唤程序进行等,如检查要出示检查证,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询 问笔录要交本人核对,经本人签名或盖章,鉴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调查人员该回避的应当回避,等等。
(3)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比如,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存在,并经核实无误后,由供述人或者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 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4)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陈述的行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收集证据,是指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 段威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以获取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骗等方式获取来的陈述,是陈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极易造成冤案、错案,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办案人员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是指,对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从法律上予以排除,属于无效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 无效。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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