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事实婚姻如何理解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二、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处理有何异同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参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解释的规定,不论其感情(婚姻关系)是否已达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许多不当之处,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那么有效的婚姻是否是当然合法?由法院来确认其婚姻的效力,是否有越俎代庖的嫌疑?既然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为什么在不能和好的情况下,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呢?如果确有和好可能,且婚姻关系并未达破裂程度,为什么就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解释“事实婚姻具体处理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可否包括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法律未明确不得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来处理。
立法者也许考虑这属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等同,故司法实践中只能严格按照基本精神为处理原则,法官判断认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却不得维持其事实婚姻关系。无论该规定是否科学,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我们在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必须依照该规定。法院曾处理过一件事实婚姻,因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发还的理由就是不能和好,只能判决准予离婚,前车之辙可鉴,切勿重蹈覆辙。
三、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婚姻法事实婚姻如何理解以及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处理有何异同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