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宁夏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213号,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咸阳人,住址同上,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213号单位集资房一套(21万元)及银行存款20元;
3、判令婚生子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女,现年7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原告。2007年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后,向渭城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事已经做出过处理。但被告依然时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并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2009年6月份原告在体检时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病后,要求被告为其治疗,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由于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病情毫不关心,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为此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及心理均遭受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