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是权利人应明确的。而正确行使离婚诉权是对离婚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保证。
一、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
诉权即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叫起诉权,就是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请求权,指公民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强制实现民事实体权力的权利。有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在接受起诉时就应查明,如查明原告有程序上的诉权,就应受理此案,开始进入起诉程序。①
离婚诉权即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离婚诉权是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诉权是现代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它是公民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解除的法律保障。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赋予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婚姻关系不能继续下去时,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诉权解除不幸的婚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离婚诉权及其行使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以促使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离婚诉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但是,对于国家而言是一种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司法机关是依法进行能动的查证与裁决,而不是被动的认可和批准。
(2)它是夫妻双方的平等权,在古代社会法律曾赋予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专权,妻子没有离婚诉权。现代法律规定妻子享有离婚权并为其行使离婚权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因此,离婚诉权是夫妻双方平等权利的表现。
(3)离婚诉权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离婚理由或条件,当今世界各国离婚立法,都对裁判离婚规定必要条件,即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考虑的条件,而司法机关裁决时是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条件的。
(4) 离婚诉权行使的结果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司法机关既可以依法批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请求,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出一次性的裁决。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都须依法予以裁定。 (5)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抗辩权及上诉权,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持有不同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初审裁决作出后,不服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