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没证据能要回彩礼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彩礼返还的条件为:
①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②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③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因此,只有在满足以上任一项条件的时候才会产生返还彩礼。
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给付彩礼的话,要具体看给付的方式和内容,如是房产的话,可以到开发商处调取购买记录及流水等相关信息;如是存款的话,可以到银行调取流水;但是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方给付了彩礼,而另一方也不承认的话,彩礼一般很难要回。
二、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历来争议不断,无法达成共识。其中争论最大的当属彩礼是否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定说认为: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不能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如果承认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可以附加一定的经济因素,将使金钱成为衡量婚姻关系的一个砝码,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一贯的政策精神。肯定说则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就在于双方能缔结婚姻关系,而接受彩礼也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当然有权要返还,这与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并不矛盾。
双方已缔结婚姻关系后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仍然适用有条件返还的模式,而依肯定说的观点,只要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的条件已经成就,给付彩礼方就无权要求返还,二者显然有矛盾之处。笔者以为,当事人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一般是出于对婚俗的尊重,这种婚俗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并不相符,但在一定的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彩礼界定为有条件的赠与,是基于彩礼这一婚俗是一种恶俗,应提倡予以废弃的认定,其立法本意无可指摘,虽然解释规定于法理而言有所欠缺,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矛盾,采用的有条件返还模式对实践中的纠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对彩礼返还的处理
女方的陪嫁物品能否作为返还彩礼的折抵物,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女方的陪嫁物品不能抵折彩礼,理由是:陪嫁物品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属民法典第十八条调整的,男方给付的彩礼是现金,而并非是物品,要求折抵显属不当。另一种意见是:陪嫁物品可以折抵彩礼,其理由是,男方的彩礼钱女方拿到后,用作购买同居或结婚的物品,如有多余仍是少量的现金。有的女方为了结婚甚至超过男方给付的彩礼来购买物品,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如按第一种观点彩礼归彩礼处理,女方就要将共同用过的陪嫁物品重新搬回到女方,这样不仅不利于执行,而且从实体上也侵害了女方的利益,因为女方将彩礼已购买了陪嫁物品,法院判决要将彩礼返还,女方就要额外拿出现金。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不仅保护了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的利益,也符合民间风俗习惯。而且,接受彩礼方往往以彩礼购买了陪嫁物品,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而依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陪嫁物品属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对陪嫁物品的价值的减少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此时以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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