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原告曹某主张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不属彩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男)与被告韩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建立婚约关系,原告曹某遂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之后二人开始同居并准备旅游结婚。应被告韩某要求,原告曹某给付其20000元作为旅游结婚费用,该费用由二人在无锡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39800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曹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现因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曹某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旅游结婚费共同支出不属彩礼 请求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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