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缘难再,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遭拒,未进洞房先上公堂。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男方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务农的小蒋都快40岁了尚未婚配,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与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小董姑娘谈起了恋爱。2004年元旦,小蒋按当地农村风俗,给董家送去了8800元、祖传黄金方戒指1枚、黄金项链1根、羊毛衫等彩礼。然而在之后的交往中,两人的恋情不但没有升温,反而日见疏远,终于未能成婚,小蒋多次要求董家返还彩礼遭到拒绝。
2006年8月,小蒋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返还彩礼之诉,小董和她的父母都成了被告。后由于管辖异议,案件被移送徐汇区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蒋诉称,当初是因恋爱打算结婚,为表示诚意而给董家送去彩礼,彩礼还是小董的父母所收。然而在以后的交往中,小董的父亲却不同意这门亲事。既然如此,那么彩礼理应退还。
被告方则辩称,彩礼确实收到,作为父母并不反对这门亲事。小董本人则表示,她依然愿意与原告结婚。问题是,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男友的不洁性行为致使她染上了妇科病,不仅遭受病痛之苦,还花去了1.8万元医疗费。小蒋不予照顾,不予经济补偿,却谈什么归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象征恋爱男女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作为民间风俗并无不可。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可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可酌情判定。据此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彩礼4400元,黄金方戒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