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称自己的“妻子”不知去向,遂将岳母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与其女儿订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张某的订婚彩礼得到返还。
经查,原告张某经被告李某介绍,与其女儿于2008年1月26日订立婚约后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定婚时,原告给付被告8000元彩礼。2009年2月被告女儿不辞而别,原告多方打听未能得知“妻子”去向,遂于2009年4月2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约,退还订婚彩礼。
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彩礼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此,在法官耐心细致的主持下,向双方释法明理,细致调解,最终,原被告冰释前嫌,相互理解并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