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彩礼后仅度完“蜜月”就悔婚不辞而别,至今不见踪影,“丈夫”将女孩一家人推上法庭。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孩一家要适当返还原告班某彩礼金3800元。
2002年7月,班某与蓝姑娘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班某找人到蓝姑娘家提亲,蓝姑娘及其父母均表示同意。2005年2月10日,班某到蓝姑娘家订婚,前后共送给蓝姑娘及其父母现金及礼物共计1.3万余元。同年11月15日,二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蓝姑娘便到班某家与班某同居生活,然而这时蓝姑娘觉得班某不是自己理想的对象,心生悔意,她勉强在班家度完“蜜月”便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
为了不至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蓝姑娘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与蓝姑娘结为夫妻,按照当地风俗送给三被告彩礼金。过后被告蓝姑娘反悔,导致原告因送彩礼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鉴于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中,被告已将其部分用作宴请宾客和购买嫁妆的实际费用,因此,被告只能适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