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张某为了不与王某结婚,在结婚前的几天逃往外地,从此下落不明。王某见结婚无望,要求张某的父亲退还彩礼。日前,平阴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某是平阴县城人,2006年6月经人介绍,她与在济南某有限公司工作的王某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2月,王某要求与张某结婚,但张某在与王某的接触中感觉王某不太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有意退婚,但遭到了王某及家人的拒绝。
张、王两家定于2008年5月1日二人结婚,张某见无路可退,便于2008年4月逃婚到了外地,从此与家中失去联系。王家见张某决意退婚,只得同意,但要求张家退还彩礼15000元。张某的父亲称彩礼被女儿带走,无钱退还,若王某要求退钱要等女儿回来后再说。王某无奈,于同年6月将张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是与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订婚的彩礼均由张某的父母主持收受,当张某与王某不能结婚时,张某理应无条件地退回所收彩礼。但由于张某下落不明,王某无法向张某进行追要,作为共同生活、特别是主持收受彩礼的张某的父亲有责任和义务代替女儿偿还,至于张某是否真的将彩礼带走与王某无关。日前,法庭依法判决张某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的彩礼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