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谈了,亲也订了,但真到结婚的时候,有人反悔了。爱到尽头,覆水难收,但以前给出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昨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返还彩礼案件。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杭州首例要求返还彩礼案。
姑娘姚彩与小伙马礼原先是同学,去年4月份,两人关系进一步发展,确定恋爱关系。此后不久,马礼提出要和姚彩订亲,姚彩答应了,就将包括现金、摩托车、衣服、手链等共计32800元的彩礼送到马礼家。马礼还写了张收条。但订亲后,姚彩开始觉得彼此间性格不合,而且认为马礼有赌博恶习,就与马礼中断了恋爱关系。但要求马礼返还彩礼时,遭到拒绝。为此姚彩起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马礼返还彩礼。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对于彩礼如何处理?结婚前给付彩礼能否要求返还?那离婚了,当初给出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的黄红久律师。
黄律师说彩礼是婚姻习俗的产物,我国新婚姻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作出解释,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没有结婚或双方离婚。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离婚后可要求返还;如果已结婚且共同生活,只有符合由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离婚后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