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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下的彩礼返还制

  ?一、 问题的提出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但是彩礼这一社会现象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已经形成了当地一种约定俗成习惯,不仅是在农村,在城市彩礼也大量存在。而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根据各地风俗不同,男女双方因将来结婚而索要或赠予的彩礼数额也越来越大。同时伴随而生的还有嫁妆的不断增多和价值的不断增大。据网易女人频道启动的《中国婚姻状况调查》显示,女方父母准备跟男友家索要彩礼在5 000元以下的占10%,5 000元~10 000元的占21%,10 000元~20 000元之间的占24%,20 000元~50 000元之间的占24%,50 000元~80 000元之间的占6%,十万元以上的占8%[1]。从此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彩礼在男女结婚之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数额都在万元以上,多者达到十几万甚至更多。在其进行的调查中还显示,只有18%的男士宁愿分手也不给彩礼,其余无论是请求女方父母少要还是想办法借钱,都表示为了结婚愿意把彩礼给女方。随着彩礼数额的增大,男女双方离婚或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结婚时的彩礼返还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彩礼纠纷,本文通过对彩礼返还及嫁妆返还制度的研究,以期引起社会对彩礼返还制度的反思,并对立法进行完善。

  ??二、 彩礼的界定

  ??1.彩礼的范围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彩礼在我国古代即有之,如西周六礼中的“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

  ??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彩礼”有以下解释:(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包括其亲属”;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一般来讲,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2]103-104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彩礼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彩礼和买卖婚姻、索取财物等却有交叉。更有甚者,有时彩礼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一个借口。因此在对彩礼的概念进行理解时,一定要将其和具有非法目的的买卖婚姻、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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