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词,相信您对它并不会陌生。但是,究竟婚前财产公证是怎么回事儿呢?要怎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相信很多人也只是雾里看花,搞不大清楚。有人干脆就顾名思义起来:婚前财产公证,不就是两人结婚前去做个财产公证吗!您要是真这么认为,那您可就在观念上侵犯了别人应有的权利。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一、那么怎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当然,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二、办理资格:谁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三、背景资料
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这个草案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今后,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这个前几年似乎有所违忌的话题,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据了解,在许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多,一般都采用婚前协议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很流行。
又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至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23倍。
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免得结婚之后发生矛盾时“没有说法”。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婚前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较为缓慢。在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其中能够真正“签约”的人还是极少数。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会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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