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裴先生和时女士双方再婚姻,因双为均为二婚,故裴先生与前妻充有二个儿子(均已成家),时女士与前夫充有一女(已成家),
裴先生:在婚姻后将其仅有婚姻前财产(一处住房)以继承方式赠给其二儿子,房产证已更名为其二儿子名,除此裴先生无其他财产;
时女士:婚前有一处单间住房,现正出租,出租钱裴先生与时女干二人的家庭共用.房产证名为时女士.
1999年9月裴先生出国打工,期间所挣钱部分款邮寄给时女士,部分邮寄给其大儿子,2003年经裴先生与时女士商议决定,在沈阳市铁西区购得一处100米住房,房产证名为裴先生名字,2004年1月裴先生回国后,在其大儿子手中的款就是不要回来,且还对时女士说早晚是得要,但现在就是不要回来,请问裴先生的做法合理合法吗?为什么?那么时女士此时又有什么样的权力?
2006年双方又购一处房产,房产证名同样为裴先生的名字.购房款也为裴出国打工期间所挣得的.
请问:1.时女士现正出租的婚前房产,裴先生的儿子现在或将来有权利分割吗?
2.裴先生在与时女士登记注册结婚后,裴先生出国打工挣得的钱,购买的房子(房证名均为裴先生本人),若裴先生与时女士有一方早故,其对方或双方儿女该如何分割其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