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

  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的生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

  本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不是男女两性的任意结合,夫妻双方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因此,在婚姻法没有对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做出规定的前提下,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规定来解释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不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该种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以此作为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的依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是,该种协议有可能是夫妻处理相关问题的底线,如果法院裁判结果大大超过该底线,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将此类协议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参考。

 收藏 (0) 打赏

您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钱包扫描赞助

没有允许不得转载:辰美法律 »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

avatar

热门文章

  • 铭宇网络建站 专业 快捷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登录

    忘记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