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买房、买车、装修……已成为现代人筹备结婚的必经阶段,财产的结合远早于婚姻关系的确定。但世事难料,万一婚没结成怎么办?万一离婚又怎么办?近年涉及婚前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难道感情破裂了,还要经受对簿公堂的折磨吗?
钱财:用于筹备婚礼属于赠送?
案例回顾:2007 年7月,韶关的黄先生和小自己18岁的女友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同年9月,黄先生把一本存有5万元的存折,连同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都给了女友。女友从中取出4.5万元,给了自己父母。10月,两人拍了婚纱照并预定了婚宴酒席。结果因黄先生父母反对,两人分手。随后,黄先生状告前女友,要求归还4.5 万元,被法院驳回。
广州的一个相似案例则得到了不同的判决。2004年,76岁的美籍华人杨先生,经介绍与57岁的张女士相识并相恋。同年,杨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给张女士4万美元及8万人民币元,用于在国内共同购房以备结婚。但杨先生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得知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结果,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法官点评:是否赠送要看条件
韶关的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将存折连同密码、身份证都交给了对方,相当于认同对方支配该笔财产,因此那4.5万属于无偿赠送。
而美籍华人杨先生支付的4万美元和8万人民币——约40万元(按2004年人民币汇率),这笔钱并非小数目,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无条件交给别人。由于这笔钱是为了买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因两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产证上没有杨先生的名字。所以,张女士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就属不当得利,应如数归还。
律师支招:签订协议列明条件
婚前尽量别将大额账户交给对方。即使是为了筹备婚礼事宜,也最好签定协议。比如写清楚“这笔资金用于筹备婚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因为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难以预期。
另外,建议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各种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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