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结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2、结婚年龄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国家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即为晚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提倡晚婚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到25周岁(女23周岁)就不能结婚;当事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就有权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与当事人签订了晚婚晚育合同,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违反了都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单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以处分或处罚,是不违法的。
3、 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以上内容即是有关于结婚的法定结婚条件,在结婚前应当具备以上条件,不可有违背法定结婚条件的因素产生。结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法定年龄,才能够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与心理条件,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与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