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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第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最有利。2.父母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子女的精神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协商原则同样适用于变更争议的解决。第二,在发生争议时的判决原则是从考虑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17条细化了抚养权变更标准,规定了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有争议诉至法院应另行起诉,应作为新案审理,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对原案判决的变更。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支持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当事人就该抚养权变更争议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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