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监护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监护证明怎么开,在哪办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证明的开具地点是: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三、法律中监护人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中监护人顺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兄、姐。配偶是成人无民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然后是父母,其他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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