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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的法律约束

  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享受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受歧视,还规定,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事实婚姻要拿才成为合法婚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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