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这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因为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而不是“相同”的权利。于是乎,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彰显出来,抚养费问题、监护权问题、探视权问题、继承权问题等等不一而足。
像高峰的非婚生儿子向其提起的抚养费诉讼一类的案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一名只身在广东中山打工的女子阿艳本想通过征婚一订终身,岂料遭遇已婚男子阿强设下的爱情骗局,还生下了孩子,为维护母女权益,打工妹阿艳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虽然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明确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为弥补这一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006年4月中旬,河南省商丘市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子女探视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中对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探视权问题做了很好的诠释。
原告刘南与被告李好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孤身一人的李好通过其他人得知刘南与自己同乡时非常高兴,工作之余主动找刘南玩耍、聊天。刘南看李好漂亮聪慧,也在心里喜欢上了她,便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李谈起了恋爱并同居,不久李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孩。后来刘的老婆找到深圳,李才知道刘南已是有妇之夫,两人断绝了来往。为了女儿的抚养问题,两人曾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刘南每月支付260元,并达成口头协议,不经李好同意,刘南不能擅自探视女儿。日子久了,刘非常想看一下女儿,李却以当初有协议为由拒绝配合。刘实在忍受不了思念女儿的疼痛之心,便将李诉至法院,要求获得非婚生女儿的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南享有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李好有予以协助的义务。在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刘南每月探望一次,李好应予协助。至于他们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的权利,鹿寨县法院判决李某的儿子获得生父四分之一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而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