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恋情越轨,怀下一女。之后,男子李超因犯罪被判刑2年。期间,张琴产下1女。几年间,张琴与女儿张丽舐犊情深。为名正言顺地抚养女儿,张琴诉请女儿随己共同生活。审理中发现,虽然双方均有抚养女儿的能力与愿望,但考虑到李超的前科劣迹可能会对张丽造成一定影响等因素,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张丽随张琴共同生活,李超按每月25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张丽18周岁止的一审判决。 张琴和李超于2006年起同居,同年年底,李超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次年8月,张琴生下一女张丽。现李超已刑满释放。张丽出生之后,除出生后两个月随李超母亲生活外,其他时间均随母亲张琴共同生活。为名正言顺地获得对张丽的抚养权,张琴于今年8月将李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丽随自己共同生活,并要求李超支付张丽每月生活费250元。张琴诉称,李超本人未实际抚养过女儿,父女感情比较淡漠。且本人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另外,由于双方均有可能再婚,为了避免以后双方为子女抚养费事宜发生争吵,故要求李超一次性支付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共5万余元。李超认为自己的收入比张琴高,且张琴如果再婚,也不能保证继父会对张丽好。因此,不同意张琴的诉请,并提出反诉要求,要求判决张丽随自己共同生活,且自愿负担女儿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张丽系张琴和李超之非婚生子女,双方自述均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然而,由于张丽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主要由张琴抚养,已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环境,轻易改变对子女成长不利。又考虑到双方之女随着成长,青春发育期的临近,生理、心理都会发生变化,女儿随母亲生活,更能在生活上给予体贴及照顾。此外,李超曾受过刑事处罚,故可能对子女行为规范、道德品质的培养造成不利影响,故认定张丽由张琴抚养为宜。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中,张琴要求要求李超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超具备充足的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故该项请求,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