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使非婚生子女急剧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受胎,无配偶身份的男女间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越来越受关注。
在旧社会,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包括:1、与生父母的身份、财产关系上同婚生女子同等;2、产生与生父母间的相互继承及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3、受准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子女之待遇,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认领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即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愿意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愿认领一般须经生母同意方为有效。二是强制认领,又称生父的寻认或生父的搜索,即生父不自愿认领时,子女、生母或其他请求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强制确认子女的生父,使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还没有强制认领的制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会受理此类案件。申请强制认领时,由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提供生母在受胎期内与该被强制认领人有同居的事实和证据;或提供该被强制认领人曾承认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信件或其他证据等;必要时可申请亲子鉴定。根据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可以采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实验的方法进行亲子鉴定。
虽然我国婚姻法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