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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为:分别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缴纳社会抚养费注意事项

  一、必须由本人亲自来缴纳(做笔录及签字盖章)

  二、缴纳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三、如果还未办理结婚证的,须由村提供婚育证明。

  四、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须交收据发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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