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4种特殊情况之一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根据规定,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为了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印发新修订后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于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明确了单独夫妻在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再生育申请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