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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加重居民负担 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废除

  12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接受采访,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此前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由国家卫计委起草,并于日前报送国务院审查。

  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相比《办法》,《条例(送审稿)》修订幅度较大,如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年度征收总额要主动公开等。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条例(送审稿)》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法规的修改需充分考虑群众的一般愿望和诉求,过去实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把部门利益突出出来,但和老百姓的基本诉求离得较远。

  为居民减负

  据媒体了解,近几年,我国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一直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办法》也早在2010年即启动修订,至今已历时约四年。此次修订,是《办法》实施12年来首次“大修”。

  虽然《办法》)已实行了12年之久,但由于《办法》将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个人收入”紧密相联,收入越多,缴费数额会越多。

  比如,北京目前执行的标准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上述基数的3至10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征收基数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河南省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地的上述收入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基数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3倍计征。

  广东对超生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则是当地收入基数的3到6倍;但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收入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由于各省份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计生部门负责,造成同一省份不同市县之间的征收标准也差异较大。有媒体曾报道,轰动全国的广州八胞胎案例中,当事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肇庆市,而实际居住在广州。八胞胎父母属高收入人群,如按广州标准,超生一个征收超过20万元;而如果是肇庆标准,只要数万元,两地征收标准相差近十倍。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目前太乱,不便于统一管理。”11月27日,一位省级卫生系统官员向媒体坦言。

  此次《条例(送审稿)》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征收标准确定为3倍以下,国家卫计委表示,主要是考虑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也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

  这意味着,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这一封顶线标准下,部分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有望降低。

  “设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封顶线,意义非常重大,可以减轻全国各地居民的负担,缓和民众的紧张情绪,也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媒体表示。

  进一步明确收支两条线

  社会抚养费的去向、管理情况,近几年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切的一个焦点话题。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清楚的问题,长期以来老百姓意见很大。”竹立家说。

  2013年7月,浙江吴律师曾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此事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随后的9月1日,全国14名女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

  2013年9月18日,国家审计署通报了对甘肃省等9省市的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据初步统计,这45个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达16.27亿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的金额不少于3.19亿元。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原《办法》也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但吴律师曾向媒体表示,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

  此次《条例(送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同时,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后上缴国库,支出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这就开了个口子,导致不少地方乱用乱支。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应该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开支由地方财政支出,而不是与社会抚养费搅合在一起,包括人员工资在内的工作经费都从这部分费用中支出。”对《条例(送审稿)》,一位省级计生部门的官员日前向媒体表示。他认为,应该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的程序,由税务部门征收。

  存废之争

  然而,就在公众对修订内容热议的时候,11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黄某某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话题迅速转向存废之争。

  社会抚养费,在民间的通俗叫法是“超生罚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媒体查阅了解到,“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办法》中,这一规定也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但黄某某等人的建议书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黄某某等人还提出质疑,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

  事实上,近几年,不少学者提出要取消社会抚养费,其普遍的理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违背了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属性。

  对于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废除的问题,国家卫计委12月2日回应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长远看,社会抚养费的取消依赖于计生政策的变化。当对出生人口数量没有太大限制,只有最高限的时候,社会抚养费的意义就弱化了。”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某某表示。

  而在法律专家看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应该考虑条例的适用性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熊某某向媒体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和计划生育国策相联系的,此次修订实际上还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化,但在单独两孩放开后,全面放开两孩也有放开的可能,那么此次《条例》就有“短命”的可能。

  他还建议,社会抚养费改为社会抚养税更合适,其区别在于“费”的抚养责任在个人承担,而“税”的抚养责任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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