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生育二孩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年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流动人口的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条例》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生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条例》要求,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