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女儿出生,当地政府告知要缴8000元社会抚养费。当时我没有及时交,后面收到法院传单,今年去当地政府竟然说要交2万余元,难道这钱当年不交,还会一年比一年贵?
11月12日,刘先生告诉媒体,现在家中有3个小孩,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最小,2010年8月出生。刘先生表示,在女儿出生后,当地镇政府就告知要缴纳8000元社会抚养费,因当时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自己又恰在外打工,所以当时没有及时缴清费用。
刘先生说,今年10月他准备去龙华乡政府缴清女儿的社会抚养费,工作人员告诉他要缴纳2.4万元。刘先生向工作人员询问为何“涨”了这么多,工作人员称,每年费用都不一样,这只是按规定收取的。采访中,刘先生疑问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规定征收的,为何会一年更比一年贵。
当天上午,媒体电话联系赣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该单位工作人员告诉媒体,根据2003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如果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因当时没有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加上逾期交款每月应加收的滞纳金,所以多年后费用越来越高。
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 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