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0日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12个年头,但一直以来,这笔每年动辄上百亿的费用却成了实实在在的糊涂账。向谁征、征多少、谁来征,相关信息总是遮遮掩掩,看得老百姓云里雾里。如今,《条例》就征收条件、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无疑对算清这笔糊涂账意义重大。
《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解决了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旧规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而新规则统一将“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限定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因此,对个人而言,新《条例》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下降
而从国家层面考量,新《条例》则有助于厘清征收乱象。根据国家审计署去年9月通报的全国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审计结果,几乎所有被审计的县级地方都存在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政府“返点”的潜规则,社会抚养费成为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的“小金库”。对此,《条例》不仅以统一标准的方式降低了人为操作的可能性,还严格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此外,《条例》增加了征收管理透明度,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样的系统规定,可谓是对地方乱象的精确打击。
社会抚养费是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强制手段,短期内难以废止,期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能够有效约束算清社会抚养费的糊涂账,杜绝收支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