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乱象,从征收标准到资金去向,甚至是否应当废除,早就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征收的标准,至少使得征收环节的标准问题,在法律文件中得以统一——规范抚养费征收迈出重要一步。
然而,肯定统一征收标准所蕴含的积极价值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当下社会抚养费征收所存在的问题,显然不止于此。清华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王名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中所作的剖析或具有代表性:名义上要补偿的是“社会抚养”和“社会负担”,实际上要惩罚的是当事人;形式上的标准是当地的人均收入,实质上却是“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表面上是统一立法、统一管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自由裁定。
对照上述“问题清单”不难发现,统一标准至多只能说是解决了其中一个问题。首先,即是费用的公开问题。2013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社会抚养费的漏征、擅自挪用、截留款项等情况已是普遍现象。与此对应,社会抚养费的总额在一些省份仍是秘密。去年12月,在舆论压力下,曾明确表态拒绝公开的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卫计委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该省社会抚养费总额。至此,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但是,即便在舆论的“重压”之下,社会抚养费用的公开至今仍未成为全国的统一行动。
此次送审稿中,虽然也提出要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将“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外”,规定的刚性还有待加强。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仍待明确。送审稿提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此规定客观而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有报道就表明,目前各个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不同的比例返还给了计生干部,有的乡镇返还50%,有的返还20%。但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就具备了足够的正当性。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本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言下之意,这项针对特定情况下的公民所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理当做到“专款专用”。而条例中,并未对此作出足够清晰的说明,于此而言,社会抚养费的用途被异化的可能仍客观存在。而当它成为地方政府增收的一种手段,显然有违初衷。
如果说社会抚养费能否立即废止仍难达共识,那么保障从征收到用途的规范性,不过是确保其存在合理性的最低要求,也是减少社会争议的必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开启修改,提供了一次“查漏补缺”的良机,不应该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