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由县级计生部门集中收取,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征收。那么,征收来的社会抚养费去向何处呢?下面小编为您细细道来。
社会抚养费的由来
社会抚养费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去向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2002年颁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违规超生的公民,要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既可由县级计生部门集中收取,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去向
北京、上海这几个大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而计生委的工作经费与社会抚养费完全脱钩。在内地省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都委托给了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然后一部分补充县计生委的工作经费,只是到财政局转一道手而已。据悉,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县级以下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激励上。”
据了解,《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 (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谁也不清楚。
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媒体报道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的问题较突出,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由县级计生部门或县级计生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然后上缴国库,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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