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5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
合法性和正当性屡遭质疑
事实上,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出台前,我国并没有“社会抚养费”这个名词。在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都把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征收的相关费用视为是一种处罚。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人权理念的推广和法治观念的强化,政府渐渐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的义务,对超生不适宜予以行政处罚,于是许多地方开始将罚款改为收费。
社会抚养费既是一种非典型的行政征收,又是一种不纯粹的行政处罚,自诞生伊始,就屡被社会诟病: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遭质疑、社会公平问题难解(征收条件、收费标准因地因人差异较大)、征收到位率不高、部分地区收费去向成谜、执法阻力大甚至出现粗暴的野蛮执法现象等,造成了相当负面的社会影响。
去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等15名学者将一份《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建议书内容之一就是应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此事件一度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湛中乐表示。
与法治精神相悖应逐步取消
蓝皮书认为,作为当前计划生育法制中的重要制度,社会抚养费制度体现出浓重的一边倒的战略管理意图,但却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也未能理清自身的制度逻辑。“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结合计划经济体制痕迹、平均主义色彩浓重的社会公平观念以及全面管制型政府定位的奇特产物,和现代法治精神存在相当的距离。”
蓝皮书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亦应逐步取消。
之所以说“逐步”,主要是考虑到一个过渡性阶段。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蓝皮书分析,这一主张是以未来的社会发展预期为根据的。在未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可能向欧美国家趋近,中国家庭的发展模式、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将有类似的改变,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就已相对一二十年前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调查显示,抚养孩子相对成本的经济考量已经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其中明显地看出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