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多久算财产转移
只要在债务形成之后,都算转移财产。比如2016年1月1日借款,2016年1月1日以后,都算转移财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转移财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被告人开始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要表现
在判决还未生效前,被告人开始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
一是被告因自己的行为,比如长期拖欠他人款项、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金不够赔偿等等,预见到即将被起诉而隐匿、转移财产,即在诉前就开始隐匿、转移财产;
二是双方已在进行诉讼,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
三是诉讼已经终结,判决尚未生效之前,被告将财产隐匿、转移起来。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能否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内容来看,没有对这个时间节点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没有对该行为应当从何时算起做出明确规定。
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而理所当然要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生的隐匿、转移行为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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