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给情人转账的钱老婆能要回吗
如果丈夫将其个人财产转移给情人,那么妻子无权要求其返还;但是如果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支付给第三者,那么妻子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因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老公在妻子不知情且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丈夫的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老公给情人转账的钱老婆能要回吗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老公婚内给小三转账30万,小三又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向小三借款30万元,这30万能要回来吗?
法律评析:
1、婚内转账20万: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小三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且小三接受丈夫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三全部返还。
2、小三与王某的借款合同: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小三和王某恶意串通,所借款的形式将2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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