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的义务是什么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下就是具体的内容: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能从陌生的两个人走到相识,相恋,相爱,最后成为夫妻,是特别不容易的一件事,是需要很多的缘分以及偶然的因素的,既然双方选择成为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应尽量体贴、体谅对方,多包容一些对方的小毛病。
二、夫妻忠实义务如何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夫妻之间有性义务吗
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尽管《新婚姻法》中没有提及哪怕一个“性”字,更不要说性义务了。但性权利、性义务却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持的依据。《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意味着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被侵权一方仍不得以与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很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夫妻之间的义务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