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双方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可以看出,事实婚姻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的差别其实只在于有没有领取结婚证,其他权利与义务并无不同。那么,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如果想解除这种婚姻关系的话该如何解决呢?
因为事实婚姻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自然也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因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条件就是持双方的结婚证才能办理;因此,事实婚姻的双方如果想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
因为事实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实婚姻的存在,否则如果无法证明的话,法院会视为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是可以自行解除的,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所以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怎么认定事实婚姻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的相关内容。综上,因为事实婚姻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自然也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因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条件就是持双方的结婚证才能办理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