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逾八旬的老者,为了老有所养,将自已仅有的一套房产数次赠与多个扶养人,留下隐患。老人去世后,最终多个扶养人为得到老人房产,诉至法院。9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两位扶养人按照不同比例继承老人的房产。
现年80多岁的李梅老人无亲生子女,孤身一人,生前有一套位于南昌市青云堂的房屋。其平时的起居生活主要依靠请家政服务员照顾。自2004年8月至2009年3月11日死亡前,李梅先后由刘燕(2004年8月至2007年7月)、曾华(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程红(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中旬)、刘萍(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3月11日)四人照顾其平时的生活起居。
2004年9月2日,李梅与刘燕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梅的日常饮食起居、生病就医等一切均由刘燕负责。如刘燕完全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李梅将自己所有的私房一套全部遗赠给刘燕所有。该协议于2004年9月6日经南昌市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嗣后,刘燕按协议约定照顾李梅老人至2007月底。后因李梅对刘燕为其买墓地未署李梅的名而产生分歧,为此,双方未再按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07年7月31日李梅向刘燕支付了自2004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劳务工资17500元。
2008年9月,李梅开始由程红照顾其起居生活,事后因李梅对程红有好感,为此,2008年11月17日,李梅与程红又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载明:由程红照顾李梅的生活起居,生老病死。李梅百年之后房屋归程红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见证人葛兰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程红将李梅接到自己家中生活了一个多月。这期间,程红出资请了方某来自己家中专门照顾李梅。
2008年12月中旬,李梅要求回到自己家中生活。同时,李梅又通过家政服务中心介绍聘用了刘萍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由李梅向刘萍支付工资,因刘萍对李梅体贴照顾,故李梅又于2009年2月1日、2月7日,分别写下了两份遗书,该遗书载明:“我房产,由刘萍来接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后不久李梅病情加重,刘萍在李梅病重住院期间协同李梅原单位、社区居委会进行了照顾护理,李梅于2009年3月11日去世。目前诉争房产暂由刘萍使用管理。现程红认为,其与李梅之间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且其履行了协议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梅的全部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
原告程红诉称,我于2008年11月17日与与被继承人李梅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李梅于2009年3月11日晚因病逝世。被告刘萍以被继承人李梅2009年2月7日立有遗书为由,侵占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及相关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