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案件中,以原告证据不足、且目的不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林(化名)之父与被告李兰(化名,原告之母)于2010年1月在法院进行了离婚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由其父抚养,其父并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但事隔两月,其父以儿子上学花费过大为由,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ÿ月按500元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本案审理后查明,在父母离婚时原告就读初一,仅仅过了两个月,原告的学习、生活等情况û有发生新的变化,原告亦无其他原因导致有较大支出的情况发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也将真实目的托出,其用意是以起诉抚养费为由从而取得与被告离婚时所分得的房产。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之父在与被告离婚时明确表示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仅隔两月之后,在无证据证明有新事由、新情况发生之下起诉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其目的亦不正当,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