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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二喜与被告苏福生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苏二喜,男,77岁。 委托代理人苏贵生,男,汉族,48岁,系原告苏二喜次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国,浚县卫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苏福生,男,54岁。 原告苏二喜与被告苏福生赡养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和利强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09年6月16日、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二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贵生、张玉国,被告苏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五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被告系长子,从1992年开始,被告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到1997年7月份,经公亲家长从中说和分家,五个儿子每年支付老人生活费220元,说花的实际医疗费共同负担,而被告仍不按协议履行。1998年3月份,经北阳司法所从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每年给付200元生活费,医疗费弟兄五人共同负担,其它内容见协议书,并加盖北阳司法所公章,调解书出具后,被告仍不按调解内容履行赡养义务。1993年,原告患有胃癌,花去近万元医疗费,2008年农历9月6日,原告之妻生病住院,花去数千元的医疗费,并于同年腊月去世,被告却不到场办丧事。现在只剩原告一人,被告仍对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不予支付。现在原告年龄已高,没有其它经济收入,完全依靠儿女赡养,被告却不尽自己的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油、盐、煤球、生活开支等生活费用共计200元;二、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后原告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之妻的丧葬费231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从1998年至今的赡养费2960元(1998年至2003年每年200元,2003年至2009年每年280元),以后按每年280元支付,另外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一是医疗费我已经出过了。二是原告的地我没有种一点,财产也没分一点。三是我母亲去世的时候,是他们不让我到场,我拿了3500元还不让我进门。我一直是按协议履行的,到2003年后,我也是按280元给的,过年的新钱都是我给老的换的。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1998年被告苏福生兄弟五人在北阳司法所立的字据一份,证明原告5个儿子每人每年200元、医疗费分担、并约定了谁违约谁交1000元钱; 二、苏××、苏××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从1998年至2002年按200元给的,后每年涨到280元; 三、医疗费票据9份,金额共计4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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