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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用赡养父母?

  1、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赡养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嫁出去的女儿不用赡养父母?

  外嫁女不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普遍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思想观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老只是儿子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就成了婆家的人,与娘家就断绝了权利义务关系,不用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了。这种思想的存在究其原因就是封建残余思想的作祟。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未婚子女,也包括已婚子女,并未将外嫁女排除在外。外嫁女仍然是父母的女儿,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出嫁而改变,因此外嫁女仍然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3、上门女婿不用赡养亲生父母?

  基本案情:由于家里的经济条件差,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的母亲想让小儿子也给点赡养费。但小儿子以自己已经入赘做了上门女婿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问:“倒插门”做了别人家的上门女婿,就可以不赡养生母了吗?

  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倒插门”做了上门女婿,但这并不等同于送养于他人,小儿子与生母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能因此解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他对亲生母亲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老人要求小儿子给一定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赡养费之诉。

  4、继子女不赡养?

  对于生父(母)已经和继母(父)离婚的继子女而言,其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这取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无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子女还是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5、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母再婚后,子女往往以父母再婚未经其同意或再婚后已有配偶扶养为由拒绝赡养,那么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父(母)再婚后,如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仍然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6、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有的子女认为如果自己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相应地也不用承担赡养的义务,因此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而免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7、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吗?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8、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9、面对父母的“过分”赡养要求,不能拒绝?

  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具体来说,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并且相关收益应当归父母所有,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因为存在不当需求,或是其他例如存在婚外情等不当原因,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或是明明作为父母一方,已经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但由于存在家庭矛盾或是仅仅为了给儿女添堵,便起诉要求子女索要赡养费情况。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于情于理都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丰厚,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子女以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要求索要赡养费的请求才算是“过分”或“无理”呢?除了道德上的主观评判,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一般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因为赡养父母虽然是法定义务,但这种情况下,即便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诉求,判决也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但是不需给付赡养费,并不代表不应承担其他的赡养义务,如保障老人住房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及对老人的护理等。如果子女家庭确有能力承担的,法院会按照当地经济水平,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判定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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