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60岁的范女士为让两个女儿支付她花费的2万余元医疗费和每月的生活费,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女儿称,自己年幼时母亲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慈溪市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抚养为条件。综合范女士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
法院的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质疑:子女对未曾抚养过自己,甚至对自己有过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的父母,是否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不分具体情况,把赡养当作必须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平吗?
赡养是法定义务
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却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没那么主动。范女士的遭遇是这样,重庆市江北区的胡建国与儿子蒋小杰(从母姓)之间也是如此。
在小杰出生不到两个月时,父亲胡建国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父亲出狱后两年多,与小杰的母亲离婚。双方约定,小杰由其母亲抚养,若父亲胡建国有钱则要给抚养费。父亲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未抚养过小杰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如今,小杰已过而立之年,在某公司上班,而父亲也已年逾花甲。面对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小杰说:“他与我母亲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他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他坐牢及后来的劳教经历对我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给我造成了阴影,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杰还表示,自己的月平均收入约为2000元,收入只够支撑家庭开支,信用卡还欠款约5万元,无法支付赡养费。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建国已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蒋小杰作为胡建国之子应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胡建国未履行对儿子蒋小杰的抚养教育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能成为蒋小杰不履行对胡建国赡养扶助义务的理由。综合蒋小杰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其每月支付胡建国赡养费200元。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属性。
而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明确了子女对父母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在和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中,范女士和胡建国的部分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法院判决的赡养纠纷案中,也大多以子女应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父母赡养费为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李瑶瑶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如果查明父母确实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子女又有负担能力的,一般都会支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与情感的冲突
然而,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让成年子女向年迈的父母支付赡养费,给老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但双方情感上已经产生的隔阂,却依然存在。
北京市房山区的小李在2016年7月收到父亲的起诉书时,毫不掩饰地流露了自己的情感。小李说,看到父亲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及逢年过节加以探望的诉求时,一开始,他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对我根本没尽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面对父亲的诉求,小李提出自己的质疑,他还向法院表示,钱债能还,但情债却没法还。父亲当初不顾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抛下自己和母亲,希望法院不要为这种自私自利的人说话。
不仅案件当事人,一些网友,也和当事人产生了情感上的共鸣。就在慈溪市法院对范女士赡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
有网友表示,抚养子女也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你不养我,我当时年幼无知,没有起诉你的思想,如今你老了,我却因为法律不得不养你。”言语中透露出自己对法律的无奈。还有网友表示,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没有尽过义务,就不应该享有权利。一些网友还诘问,对于那些自幼就遗弃孩子、虐待甚至性侵孩子的父母,难道也应该赡养吗?
对法院判决,也有网友持赞赏态度,“从情感上而言,对于这种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我是极不愿意赡养的,但本着生下来就是大恩惠,而现实也不允许不闻不问,折中以后,可以接受法院判决的每月低额给予。”
记者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随机采访
“凭什么啊?”这是小月听到这个问题后的第一反应。小月来自一个单亲家庭,她比一些来自普通家庭的孩子更为渴望家庭的温暖,对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她也更加确信付出与收获应该成正比。
豆豆曾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六年的法律学习经历,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她显得很慎重,她告诉记者,“从情感出发,我认为没有赡养义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赡养父母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尽抚养义务不能与应尽赡养义务相互抵销。”
董宇从事IT工作,在被问及这一问题时,他的答案并没那么肯定,他说:“看啥原因吧,不太过分的话应该会赡养。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啊!”
赡养不以抚养为前提
从网友议论的焦点来看,大多数人情感的症结在于“你不养我,所以我也不养你”。对于这种观念,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何俊萍认为,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父母应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子女也应该赡养父母,两者均是单向的。
何俊萍进一步指出,不能简单地判断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而应结合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客观原因加以分析,如父母客观上是否没有抚养能力和经济来源,是否故意不抚养等。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存在遗弃、虐待、杀害、性侵或其他犯罪行为,一般来说,仍倾向于子女应该赡养父母。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陈苇也就抚养和赡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她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当子女出生后,基于父母的身份,就应当对子女承担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关爱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但如果父母经济上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供养子女,在此情况下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子女不能以年幼时父母未抚养为由,在父母年老时不尽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指出,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法定的,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没有条件,而且必须履行,“无论是现行的婚姻家庭法还是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都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而对于网友“你不养我,我也不养你”这种观念,杨立新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
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若军则结合范女士赡养纠纷一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民间有父母不抚养子女,则子女不赡养父母的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父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民间的做法不能超出道德底线,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除极特殊情形外,凡子女不赡养将造成父母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均会依法支持父母的诉讼请求。“慈溪市法院判决子女赡养范女士,并不是对范女士不抚养子女行为的鼓励,而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否则,范女士的生活将推给社会,由纳税人承担。”
身为一名多年审理家事类案件的法官,李瑶瑶告诉记者,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的。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进行了纲领性规定,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细化了这一规定。她指出,在大的法律框架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状态。她还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告诉记者,具体到个案,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既然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对父母享有的受赡养权进行抗辩,那么,就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有没有办法加以救济?
“关于子女受抚养权的救济,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可以首先选择自力救济,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对未成年人而言,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给付。如果对方不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依然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怠于行使权利的,日后并不影响该子女成年后其应当对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陈苇告诉记者。
孙若军也认为,在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向亲友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是较为适宜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是最后的救济途径,也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法律应回应社会关切
倘若父母对子女存在恶意遗弃,甚至对子女曾有犯罪行为,子女是否依然应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呢?可否剥夺其受赡养权?
杨立新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他表示,即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过犯罪行为,也不赞成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减轻。
李瑶瑶说,从她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只占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极小部分,而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曾有过犯罪行为仍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目前没有遇到过,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应该减轻或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她认为,这类案件数量极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研究也比较少,是否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还需要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
陈苇告诉记者,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关于减轻、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有关规定,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未涉及父母受赡养权的剥夺。“对于遗弃、虐待、性侵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其确实都不应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我国立法对此尚无规定,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对此,法律应回应社会关切,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而孙若军则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她说,中国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反哺式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而西方社会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接力式的,因此,法律不要求子女赡养父母,当老年人的生活不能自己时,由国家承担养老责任。我国目前也在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必将会逐渐减少,最终由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取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