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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案情】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道县法院合议庭对儿媳何某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儿媳嫁进男方家,就与公婆是一家人了,单凭双方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仅要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不承担义务,那夫妻双方作为共同权利义务人,不利于判决执行。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赡养公婆合情合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无赡养规定,双方无权利义务。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比较明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从中可以看出,公婆与儿媳虽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中仅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无其他明文法律规定。可见,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无法律地位的,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见,儿媳要想拥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知妻子只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但这并非法定赡养义务。比如公婆与儿子、儿媳同住,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赡养义务。此案中,两位老人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另过,他们有能力赡养老人,且儿媳何某没有与公婆共同生活,不存在协助赡养的行为。

  三、鼓励发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儿媳作为外来人口,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常与公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儿子很多的家庭,就会出现诸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很多老人将对儿子的不满发泄到儿媳身上,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但还是鼓励儿媳、女婿主动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有每个家庭和谐稳定,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才会更加幸福。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原文标题:此案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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