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要旨】
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实务解析】
(1)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一,《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一种,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我国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有两处,一是《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而《继承法》和《合同法》均属于《民法通则》的子法,二者并非子法与母法关系,从法理角度而言,《继承法》中未规定和规定模糊的条文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故不适用《合同法》。
(2)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第一,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主要是从保护被扶养人(老年人)的权益出发,并非强调协议的契约性、公平性。因此,赋予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并不会损害公平正义精神。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得到了履行,不应仅仅看条文规定或者扶养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被扶养人内心的一种感受。一旦内心得不到温暖和关怀,被抚养人提出解除协议,即表明了其对抚养人的扶养内心不认同,属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维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强制履行力度。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双方在被扶养人死亡前的任意解除权。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进行解释的必然结果。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往往是将自身最后的财产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之一,而如果一旦发生扶养人仅“养”不“扶”的情形,被扶养人唯一可以拿起的“武器”就是任意解除权了。据此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赋予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扶养人会尽心尽力扶养老人,使老人享受到天伦之乐。被扶养人在一旦行使解除权就要偿还已支付生活费的考虑下,也会慎重行使自己的任意解除权。综上,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在被扶养人死亡前,扶养人和被抚养人对此遗赠扶养协议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案例索引】
寇海军、张会平与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见《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作者陈志伟、闫莉,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