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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基本案情】

  小伟与小丽是一对结婚5年的夫妻,这天小伟到法院来起诉,要求与小丽离婚。据小伟讲述,小伟与小丽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即两人开始恋爱,恋爱过程中小丽对小伟嘘寒问暖、百般温柔,两人感情非常甜蜜,并于2010年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小丽搬到了小伟家,与小伟及小伟的母亲同住。三个人刚开始一起生活的时候,小丽与小伟及婆婆的感情尚可,但时间一长,小丽总是和婆婆发生争执,现在婆婆和小丽说话,小丽都不搭理了。

  这件事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小伟,小伟夹在小丽和妈妈中间是左右为难。小伟觉得,大家长时间在一起生活难免有磕磕碰碰,无论小丽和小伟的母亲发生什么矛盾,小丽作为小辈,都应该主动道歉,然而小丽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到现在小丽连一声“妈”都不叫了。小伟的父亲去世早,是母亲辛苦把自己拉扯大,现在小伟因为感受不到小丽对自己母亲的尊重和照顾,从而跟小丽的感情也越来越淡,希望跟小丽离婚。

  法庭跟小丽谈话时,小丽认可了小伟的部分说法。她承认自己跟婆婆现在确实是感情不和,自己也曾努力修复过与婆婆的关系,但因媳妇与婆婆之间天然的屏障,双方在交流中总觉得哪里不对,时间长了,自己也不愿意跟婆婆交流了。现在自己跟婆婆处于冷战中,但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没想到小伟竟然因为这件事来法院起诉要求与自己离婚。小丽不同意离婚,她表示会重新反思与婆婆的相处之道。

  在调解过程中,小伟考虑到小丽曾经对自己很好,在自己生病时曾在医院连续多天熬夜照顾自己等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离婚的请求,但是希望小丽能努力维持好和自己母亲的关系。

  ■法官说法■

  虽然小伟自愿撤回离婚申请,但法庭还是教育小丽应当更加孝敬婆婆。

  从法理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可见小丽作为儿媳妇,也具有赡养婆婆的义务。这里的赡养并不是说婆婆吃喝不愁,小丽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还应该给老人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小丽在婆婆和自己说话时不予搭理、长时间和婆婆冷战,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从情理上说,婆婆给予小伟生命,并在小伟的父亲去世后一个人含辛茹苦把小伟拉扯大,现在小伟长大并结婚,小丽作为儿媳,理应和小伟一起为婆婆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庭生活氛围,而不是长时间不搭理老人、和老人冷战。

  小丽最后表示听取小伟和法庭的意见,会努力修复与婆婆的关系。

  最后,法官想提醒大家,我们应该珍惜并感恩与母亲相处的每一天,将每一天都过成母亲节。

  (原文标题:儿媳有协助赡养婆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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