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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儿子关系闹僵 儿子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网友咨询:

  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当时老太太在二儿子的怂恿下,和大儿子关系闹的很僵,分家的时候老太太什么都没有分个大儿子,还当众讲下活着不让大儿子养,死了不让大儿子葬,老太太全部财产都归了二儿子,以后老太太和二儿子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几年二儿媳又和老太太的关系做僵了,最后老太太一气之下嫁了人,在这再婚的十几年的时间里,二儿子还和老太太一直保持联系,并且每逢过节的时候都让孩子到老太太那里去要点钱(二儿子讲老太太有很多钱)。最后老太太与现在的老伴关系做僵(老伴有儿女),离了婚。这个时候,老太太要让两个儿子赡养,但是大儿子觉的很委屈,因为最初讲下是活着不让养死了不让葬的,并且没有得到任何财产。请问大儿子应该怎么办,还有没有赡养老太太的义务?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家庭财产分割的关系,一个是赡养关系。

  对于家庭财产分割,当时老太太什么财产都不分给大儿子,大儿子应该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视为大儿子放弃了自己分割财产的权利。

  对于赡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太太如果现在生活困难,则她要求大儿子负赡养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二儿子也有义务。

  法律知识拓展: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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